掉了手機,絕對、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,做錯流程差很多。
 
第 1 :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

第 2 :
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

第 3 :
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。

第 4 :
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( 法律規定的 )。
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
 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(電信法第 56 條 ) ,太晚知道這訊息了,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,反正好人很好欺負,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,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,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,向系統業者 ( 中華電信 ) 停話 ( 業者在 12 小時後才停話 )。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,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,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,並說若我們不繳,他們要呈到警局去,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,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,查阿查,半個月又過了,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,電信警局說:「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,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( 那時哪知道啊 ),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(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)。

只要找不到兇手,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,不繳的話會移送,自動扣你的薪水,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,還很好心的說,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,所撥出的費用,由業者自行吸收 ( 約六千元 )
 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
第五章  罰則
第五十六條  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
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 
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五十六條之一  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

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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