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 2009.01.12 02:40 am 
 
二次金改爭議引發外界對敵意併購的討論,在行政院指示下,金管會將檢討公開收購辦法。50天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權達20%,須公開收購,且未來邀約等預定行為都算入50天起算,以免業者刻意規避,此舉將也讓敵意併購更易現形。

行政院上周公布二次金改調查報告,在法制面的改善,行政院二次金改專案小組決議,由金管會研議證交法對於公開收購的構成要件明確性,包括有關收購期間、預定等構成要件可再檢討。金管會官員表示,根據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辦法第11條規定,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「預定」在50日內,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20%以上者,應強制採取公開收購方式。

金管會認為,所謂的「預定」,範圍相當廣,包括已有邀約行為要取得股票,或安排意圖時,即使股票尚未完成交割,也應起算50日的期間。當初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券案過程中,開發金旗下開發國際收購環華證金股票,金管會金檢發現,開發國際在94年11月到12月期間,就疑與賣方約定買賣環華證金股票,計劃買進的股票達20%,之後再安排交割,此舉已違反證交法及公開收購辦法規定,因此金管會將此案移送檢調,目前由檢調單位調查中。

由於50天的起算,究竟以預定或實質交割,還有預定的範圍如何明確界定,金管會官員表示,公開收購規定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小股東,讓所有的應賣人都有相同的機會,而不是只有大股東。因此,有關50天的起算,會以範圍較大的「預定」購買起算,並更加明確化,不會以交割為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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