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 【許?文/台北報導】

從自己口袋借出去的錢,往往都會像「肉包子打狗」一樣,一去不回頭,但債權人其實可以經由不太繁瑣的法律途徑、免聘請律師,就可以要到「債權憑證」,法務人員說,一是到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,二是用法院的「支付命令」給對方壓力,追回欠款。資深法務經理鐘運凱說,其實各縣市的地方政府都有調解委員會,只要雙方同意協調,到最近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協商就可以,白紙黑字寫下的還款條約,也具有法律效力。若是債務人避不見面,就需要比較強硬的手段,申請法院支付命令,順利取得債權憑證後,就對債務人的所得、財產有強制執行效力。

某一大型公司法務協理吳光華說,不管有沒取得借款憑證,如本票、支票、借據等,都必須要先寄存證信函給債務人,存證信函有法律上的意義,代表著有確實通知債務人要進行債務追討,如果債務人置之不理,就可以到法院去申請支付命令公文,書寫清楚後到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遞狀。吳光華表示,存證信函的公文在郵局的網站上可以取得,支付命令則在司法院網站上有制式公文,只要把欠款的緣由寫清楚,不管欠款金額是多少都可以依這個管道要回,也不需要特別聘請律師,在各地戶政事務所都有免費義務律師可做諮詢。

吳光華指出,債權人有15年的追討權利,寄出支付命令後,過了20天,債務人都沒有對法院提出任何異議,債權就算成立,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,讓債權人有權利到國稅局去調查債務人的所得、財產。吳光華說,債權人就算手上拿的是借據、本票,只是一個憑證,並沒實際法律追討權力,但債權憑證就不同,具15年的強制執行力,只要債務人一有所得、存款、股票股利等,就可查扣,要求返還欠款。如果有所得,法院必須發文到債務人上班公司,要求所得1/3直接撥款到債權人名下,如果同時要求償還的人很多,這1/3就必須大家協調;債務人若名下有車子、房子、土地等,債權人也有拍賣權利。

但比較麻煩的是,如果債務人惡意脫產,將名下財產轉給配偶、子女,明明就知道欠款的人惡意有錢不還,但因為名下沒財產,債權人很難要的回來。鐘運凱表示,若是已經欠款後,才將名下財產脫產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「撤銷之訴」,宣告脫產行為無效。萬一債務人很惡劣,先脫產再去跟所有人借錢,鐘運凱說,必須要證明時間很相近,而且有惡意脫產之嫌,法院才能判定為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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